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84民初83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信亮,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区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辉。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经济开发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守民。
原告***与被告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09××××。被告: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572831483G,联系电话:139××××0818.法定代表人:李军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50X1,联系电话:0531-6622××××。法定代表人:王守民,该公司总经理。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205312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2053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第一被告蓝新公司自第二被告电建山东一公司处承包苏淮高新热电项目保温工程,后第一被告又将涉案工程劳务发包给原告。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1月7日,工要求依约提供了工程劳务,2019年11月7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淮安工地工程量结算单一份,共欠付原告劳务费488312元,后第一被告仅分次支付283000元,余款2053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第二被告系涉案工程的违法分包人,且尚欠付第一被告工程款项,应当与第一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向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贾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