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461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忠,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冯志彬,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李军辉,职务执行董事。
***与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解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