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5293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迅,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露,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572831483G。
法定代表人:李军辉,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佐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