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宝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潘纪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21民初407号
原告河北宝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纪福、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宝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纪福、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北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宝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潘纪福、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北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13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仇振祥 人民陪审员  贾 楠 人民陪审员  贾 嘉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