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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7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88-20号。
法定代表人:裘建君。
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欣农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樟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5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监理费210万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18223元;以210万元为基础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本案执行费23582.2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本案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部分不动产,现被执行人涉及大量债务,名下不动产均已被抵押或查封,目前正统筹一揽子处理方案,被执行人名下除已被查封和抵押的不动产外暂无可供直接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6月1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将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消费。
本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玉江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