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田维政与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4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嵊民初字第2536号
原告:***。
被告: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村288—20号。
法定代表人:裘建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政和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