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财保12号
申请人:临沂兰山**汽车轮胎经销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与龙盛路交汇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7EKG4X08。
经营者:***。
被申请人:潍坊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桃园街8999号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10号楼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R9NLU8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萍乡市宏益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和平社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90XWN2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现代科技服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56773804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佰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0层3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P5A10X。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煤矿社区58号楼6**3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7H1DPY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永利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南***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9AEDP0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智慧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龙湖商业广场1幢10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92510169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临沂兰山**汽车轮胎经销中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萍乡市宏益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佰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萱物资有限公司、青岛永利朗工贸有限公司、江苏智慧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萍乡市宏益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佰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萱物资有限公司、青岛永利朗工贸有限公司、江苏智慧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