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4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
被执行人:麻城市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麻城市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702民初5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麻城市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麻城市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麻城市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02执460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有适合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