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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万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9民初4102号
石家庄万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万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万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
审判员 王德生
书记员 吴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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