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136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林霞,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廉东大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袁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平,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侠,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8元,减半收取计4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宏亮
人民陪审员 高翊轩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