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136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林霞,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廉东大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袁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平,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侠,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8元,减半收取计4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宏亮

人民陪审员  高翊轩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