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1978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申请人: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城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藁城区廉东大街**。
原告***与被告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万元冻结。申请人***已提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132017702000000015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