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鹿泉区宜新墙体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4182号
原告: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廉东大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鹿泉区宜新墙体材料厂,住所地:鹿泉区宜安镇宜安村。
法定代表人:贡东海。
原告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新墙体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河北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