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3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蝶路以东、金岭西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840475303。
法定代表人:简清堂,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亨芸,国信信扬(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利河村利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40351XL。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赣0791财保3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