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457号
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蝶路以东、金岭西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840475303。
法定代表人:简清堂,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亨芸,国信信扬(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利河村利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40351XL。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134元,由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