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541号
原告:广州市盛邦康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山前大道花城村1-47号自编C区A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54419866J。
法定代表人:罗聪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旧街利河村利河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40351XL。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
原告广州市盛邦康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盛邦康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并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盛邦康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86元,减半收取计6743元,由原告广州市盛邦康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牟克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香华
书 记 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