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信丰县鸿安贸易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3711号
原告:信丰县鸿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信丰县大阿镇东风村茶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8UC436Y。
法定代表人:郭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龙,系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利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40351XL。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信丰县鸿安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丰县鸿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 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