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6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易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矿冀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守敬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矿冀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10月25日,***以与中矿冀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崔 莉
审判员 房利永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