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建工有限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1执异3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被申请人:***,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申请人:***,男,194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申请人:中金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金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中金建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申请人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芳
审判员*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