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68764Q。
法定代表人:叶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筑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0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田 浩
审判员 姚 莉
审判员 叶志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光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支持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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