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与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169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翰林观天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68764Q。

法定代表人:叶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峰,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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