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169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翰林观天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68764Q。
法定代表人:叶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峰,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