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与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595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翰林观天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68764Q。
法定代表人:叶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亚东,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皖1202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受理后,追加郑亚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怀利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张燕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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