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城(福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与展城(福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腾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624民初2849号
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展城(福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腾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诏安县航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计4943元,由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凯 审 判 员  沈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法官助理吴静 书记员程翠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