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624民初2849号
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展城(福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腾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诏安县航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计4943元,由厦门市元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凯
审 判 员 沈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法官助理吴静
书记员程翠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