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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01行初7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区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2344。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越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大道155-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FTUY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越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2021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熊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