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01行初7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区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2344。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越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大道155-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FTUY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越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2021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熊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