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4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审华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审华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6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审华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1506.71元,从中扣收执行费4948.37元后,余款341506.71元可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655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执行费4948.3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现通知如下:
本院的(2017)粤0304执24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