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徐珂与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晓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