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402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1402号之一
原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夏门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航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中山路南侧。
诉讼代表人:牛建国,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系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审理中,因经原告与被告管理人沟通,管理人同意确认其中1000000元债权,原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被告享有债权数额为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玉春
人民陪审员  宋士美
人民陪审员  彭国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苗 柱
书 记 员  何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