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8民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米兰花园西门北侧门店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厦门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六建)、淮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2.***、***、河南六建、江淮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责任比例分配错误。1.本案事故是在模板作业过程中发生,塔吊吊装只是模板作业的一个环节,法庭应重点查明***在模板安装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及***是否有模板工资格等。根据一审法庭调查情况来看,***违规指挥塔吊,系扣在塔吊钩头的大刀片违规,站在模板下面违规,模板操作违规,因此***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清江浦法院依据雇主责任判决,本案是基于侵权,案由不同,责任分配方式不同,一审判决因清江浦法院判决结论而免除***责任是错误的。2.河南六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3.江淮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情况下,允许违规施工,没有履行监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4.***、***作为模板作业的直接责任人,违规操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5.**公司的塔吊只是协助模板班组工作,塔吊经检测合格,操作不存在违规行为,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措施也应由河南六建设置,不应由**公司设置。另外,***本身是在作业过程中受伤,与是否设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措施无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责任比例分配错误,请求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河南六建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河南六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河南六建承担10%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受伤河南六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2019)苏0812民初4445号案件查明的事实,河南六建系淮安仕家东苑1-13号楼建筑总承包单位,河南六建与**公司签订了《大型起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该工程提供塔式超重设备、施工升降机(包括操作人员),并对租赁期限、租赁费结算等进行约定。河南六建将涉案工程劳务合法分包给案外人河南中昊,不存在选任过错。河南六建与河南中昊及**公司的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应由河南中昊及**公司自行负责,与河南六建无关。故对于***受伤,河南六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作为河南六建承担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先施工后取得相关许可文件是普遍现象,是否及时取得施工许可证与***受伤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合法理由。如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作为工程发包方淮安德百信置业有限公司及工程监理单位江淮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在知道河南六建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施工,没有制止,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及监督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过错责任。3.一审法院判决河南六建承担责任,改变了(2019)苏0812民初4445号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该案中,河南六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该案最终认定河南六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河南六建承担赔偿责任,改变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针对**公司、河南六建的上诉请求,***辩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因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受伤。***在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20%责任较重,但为了避免诉累,故没有就此问题上诉。请求法院维持原判,或者依法减轻***承担的责任比例。***辩称,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淮公司辩称,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淮公司与本案其他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不应成为被告。针对**公司的上诉请求,河南六建的答辩意见同其上诉状。针对河南六建的上诉请求,**公司的答辩意见同其上诉状。 ***一审诉讼请求:1、**公司、***、河南六建、江淮公司支付赔偿款311281.5元;2、**公司、***、河南六建、江淮公司支付(2019)苏0812民初4445号案件中***承担的诉讼费5043元;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河南六建、江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河南六建系淮安仕家东苑1-13号楼建筑总承包单位,其与**公司签订《大型起重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公司为该工程提供塔式超重设备、施工升降机(包括操作人员),并对租赁期限、租赁费结算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0月15日,河南六建(工程承包人)与案外人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昊、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载明工程地点为淮安仕家东苑1-13号楼建筑总承包工程,分包范围为1#、2#、5#楼施工图纸内主体结构钢筋、模板、砼及**内外和周围文明施工,提供分包劳务内容为人工费,期限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对涉案工地进行管理,并将其中5号楼木工(包清工)分包给***,***让案外人***找部分工人来工地做工。2018年11月11日,***随***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下午2时许,工地上塔吊吊模板时钩子脱落,致模板滑落砸伤正在下面施工的***。 2019年5月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与***、河南六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812民初4445号,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河南中昊为该案被告。该案中,***要求要求***、河南六建、***、河南中昊连带赔偿二次手术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80917.92元。该案经审理认为***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被塔吊所吊模板砸伤,***应对***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河南中昊违法分包劳务工程给不具有资质的***,***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故河南中昊、***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六建作为发包人不存在选任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合计256899.16元,由***负责赔偿,河南中昊、***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6899.16元,被告河南中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河南中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28日,***向***支付100000元,2021年1月4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就剩余款项156899.16元及案件受理费5043元申请执行,后河南中昊支付剩余款项156899.16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043元。河南中昊并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其支付的156899.16元,已经在应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另支付医疗费54382.34元。2022年9月29日,***向***转账支付***311281.5元(备注***工伤赔偿款)。 另查明,河南六建系涉案工地的施工单位,江淮公司系涉案工地的监理单位,2018年11月27日,涉案工地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是由***叫过来的,其工作由其内部自行协调。***不是***的雇主,上一个案件***未到庭,该判决书认定的***为雇主,所以***对***的具体工作以及工作方式,并不知情,都是在事后听***等人**才知道。***还*****受伤时模板并没被吊起来,如吊起来会发生更严重的损害后果,不可能仅是腰椎上的损伤,当时的工作就是将横躺的模板竖立起来,并不需要吊到空中。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雇主与实际侵权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雇员可以选择向实际侵权人也可以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利,雇员选择向任一主体主张权利,其债权均归于消灭,其中实际侵权人属于最终的责任承担人,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与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两者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会有差别,雇主仅在第三人因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追偿。 本案中,***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已要求雇主***及河南中昊、***承担赔偿责任,该纠纷已经生效判决确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河南中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河南中昊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及医药费。***立案时未向***支付赔偿款,不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条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已经向***支付完全部的赔偿款,而***的受伤与**公司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第三人侵权的构成要件,现***对其已支付的赔偿款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有法律依据。**公司在涉案场地进行模板吊装,应该预见吊装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及防护装置,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操作规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网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公司系直接侵权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河南六建作为涉案工地的建设方,其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施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协调的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河南六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作为雇主,没有相应资质分包木工施工,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进行施工,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提供较为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对***的施工过程尽到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管责任,存在管理过失,导致***在上班过程中被砸伤,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河南六建承担10%的责任,***自负20%的责任。***已支付311281.5元,故**公司应赔偿***217897.05元(311281.5元*0.7),河南六建应赔偿***31128.15元,***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应追加塔吊的司机为被告,因塔吊司机系**公司雇佣,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对**公司的该项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淮公司对***受伤存在过错,对其抗辩江淮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生效判决并未认定***作为雇员应对其受伤应承担责任,对**公司抗辩***也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作为承担雇主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是其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的范围,故对于***的该部分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17897.05元;二、河南六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1128.15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045元,由***负担1209元,由**公司负担4231.5元,由河南六建负担604.5元。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江淮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监理合同,证明监理公司的工作内容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2、工程联系单及会议纪要,证明江淮公司多次明确建议建设单位尽快完成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其中2018年7月18日第一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载明:“建议建设单位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如报审后的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相关报监手续等等……”2018年7月25日第二次监理工地会议纪要对建设单位建议部分载明:“贵司相关手续至今未完善,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018年7月27日江淮公司向仕家东苑发包方淮安德百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贵司的图纸审查、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监安监备案工作等事宜尚未落实……”河南六建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可以看出,江淮公司知晓涉案工程在未落实施工许可证等事宜的情况下提前施工,江淮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会议纪要及工程联系单仅是提醒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并未尽到相应监管义务。***质证称,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庭审查。江淮公司负有安全生产职责,从实际履行情况看,管理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履行监管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认定。***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依法认定。即使上述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达到江淮公司的证明目的。江淮公司在明知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施工,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仅是建议补办施工许可证,实际上补办也是违法的。正是由于监理公司未尽监理职责导致违法施工,***没有模板操作工资格证书违法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当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中,**公司称涉案模板滑落的原因是塔吊吊模板时绳子滑落而非钩子脱落,该主张与此前生效的(2019)苏0812民初4445号判决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不符,但**公司并未就此举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各方责任比例确定问题。关于河南六建的责任,(2019)苏0812民初4445号生效判决认定河南六建作为发包人不存在选任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本案一审认定河南六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进场施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并不矛盾。河南六建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河南中昊,不存在选任过错,但河南六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管理不当,存在管理过错,且其行为与***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河南六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江淮公司的责任,江淮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就涉案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其履行了提醒义务。至于其是否依法、依约切实履行了监理职责,与本案无关。如江淮公司未依法履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如其行为违反了与业主方的约定,业主方有权向其主张权利。此外,即使认为监理公司的行为可以导致民事责任,考虑到监理公司的行为与***受伤之间的联系较为间接,从相当因果关系的角度考虑,其行为通常情况下与损害后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河南六建、**公司主张江淮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的责任,生效判决认定塔吊吊模板时钩子脱落致使***受伤,**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并未就此举证。***系因模板滑落受伤,**公司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大部分侵权责任。 关于***的责任,***作为雇主,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在涉案工地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进场施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的责任,生效判决认定***作为雇员无需就其损失承担责任,**公司虽称***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并未就此举证,故**公司主张***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公司承担70%责任,河南六建承担10%责任,***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河南六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604.5元,淮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4231.5元,均由其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靖 书 记 员 李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