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630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311民初2630号
原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厦门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韶山路南侧、珠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付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江淮公司)与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下称禧徕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禧徕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给付拖欠监理费6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原、被告签订宿迁禧徕乐国际生活广场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对宿迁禧徕乐国际生活广场进行现场监理,我公司按照约定委派1名总监理工程师,2名专业监理工程师,5名监理员,共计8名监理人员,负责桩基、基础支护、售楼部监理工作,共计投入64万元人民币,而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费用,我公司多次与被告联系均未能解决,而被告至今不履行给付义务,为此,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禧徕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被告将位于宿豫区珠江路西侧的宿迁禧徕乐国际生活广场A区、B区、C区项目监理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约定本工程监理费暂定为252.2万元。最终监理费以实际工程竣工建筑面积结算,单价9.7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工作。2017年3月20日,原告就支付延期监理费事宜向被告发出书面材料一份,对该份材料被告予以认可,该材料显示被告欠原告监理费63万元。后双方因监理费支付发生矛盾,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涉案工程原告已进行监理,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监理费63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6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被告禧徕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太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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