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云南重工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润城小区A4地块*栋*层。
法定代表人:戚飞。
被执行人:云南重工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七甸片区。
法定代表人:聂旭平。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重工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8)159号裁决书,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指定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昆仲裁(2018)159号裁决书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刀文兵
审判员  付 琼
审判员  冯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