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601民初7037号
原告: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22楼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宗坤,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文山市西正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科科长,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彻公司)与被告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山市住建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宗坤,被告文山市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文山市住建局向大彻公司支付1013200元监理服务费;2.判令文山市住建局向大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以1013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81327.6元,2021年9月28日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文山市住建局支付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大彻公司和文山市住建局于2016年2月19日签订了《文山市城南片区3号道路西南段项目、**至高登片区50***工程BT投融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约定大彻公司为文山市城南片区3号道路西南段项目、**至高登片区50***工程BT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道桥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用为1876000元,签订合同7日内支付30%,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付至总监理费90%停付,待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备案完14日后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大彻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监理服务,道桥工程顺利完工并于2019年9月9日取得了文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证号为:2019-38)。***市住建局在支付了862800元后未支付剩余款项,尚拖欠1013200元。大彻公司多次***市住建局要求支付款项,***市住建局均未支付。2021年9月13日,大彻公司***市住建局寄送书面催款通知,***市住建局也未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彻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大彻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山市住建局辩称,监理费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对利息有异议。因为被告金额来源需要审计后申报,现无法支付。
大彻公司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文山市城南片区3号道路西南段项目、**至高登片区50***工程BT投融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文山市城南片区3号道路西南段项目、**至高登片区50***工程BT投融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未履约,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文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证明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监理服务,监理的项目完成了备案,满足了合同约定的付钱全部款项的条件;
3.《发票》,证明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可监理服务并支付了862800元;
4.《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垫付城南50米主干道延长线(**至高登片区)道路工程监理费的通知》,证明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可监理服务并支付了862800元;
5.《催款通知》《邮寄凭证》,证明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期拖欠监理费,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多次催缴均无果。
经质证,文山市住建局的质证意见是:对第1组证据合同三性无异议,但是合同当中约定的监理费是包括两个标段的监理费(**-登高片区道路工程监理费,三号道路西南段道路工程监理费);对第2组证据备案证三性无异议,但是备案证仅仅证实**-登高片区备案,三号道路西南段没有备案;对第3、4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第5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了原告是2021年9月13日要求被告支付,被告通知原告进行协商,但原告未到场进行协商。
本院认为,大彻公司提交的第1至5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文山市住建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大彻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2月19日,文山市住建局(委托人)与大彻公司(监理人)签订《文山市城南片区3号道路西南段项目、**至高登片区50***工程BT投融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大彻公司为文山市城片区3号道路西南段项目、**至高登片区50***工程BT投融资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用为1876000元;监理期限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1月止;签订合同7日内按合同总价支付30%监理服务费,之后每月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进度款,付至总监理费90%停付,待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备案完14日后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大彻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监理服务。2019年9月9日,案涉监理工程取得了文山市住建局颁发的《文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证号为:2019-38)》。文山市住建局支付了862800元后,尚欠大彻公司监理费1013200元。2021年9月13日,大彻公司***市住建局邮寄送达书面催款通知,要求文山市住建局支付剩余监理费。因文山市住建局支付剩余监理费,大彻公司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大彻公司与文山市住建局签订的《文山市城南片区3号道路西南段项目、**至高登片区50***工程BT投融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大彻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文山市城南片区3号道路西南段工程及**至高登片区50***工程提供了监理服务,且取得文山市住建局颁发的《文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因此,文山市住建局应按约支付大彻公司剩余监理服务费。故文山市住建局向大彻公司支付1013200元监理服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文山市住建局至今未向大彻公司剩余监理服务费,必然给大彻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大彻公司请求文山市住建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4.2%,文山市住建局应支付大彻公司2019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7日共计735天的利息约为85691.7元(1013200元×4.2%÷365天×735天85≈85691.7元),大彻公司请求文山市住建局支付2019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7日81327.6元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大彻公司未请求的利息4364.1元,是其对权利的放弃。2021年9月28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支付至1013200***之日止。综上所述,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013200元及2019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的利息81327.6元,共计1094527.6元;2021年9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101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至1013200元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0元,减半收取计7325元,由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