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2民初4671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190号1栋1**1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P4RX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70748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0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