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726号
原告: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阿恰勒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绿洲路街道屯河新天地商务港**(**3丘**)/div>
负责人:张晶,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瑾,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劲松,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
原告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时劲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向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