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3961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被告:***,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天建广场8号楼193室。
被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16层1603-1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天建广场8号楼19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已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辉德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