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03民初1349号
原告:**,女,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妃,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陆云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妃、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修复房屋装修费用5000元,以使其恢复原状;二、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维修房屋重新装修期间,房屋丧失使用功能损失,暂计算12个月,计1500元*12=18000元;三、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2018年5月9日购买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绿地商务城6-1地块8幢1单元1711号房屋。原告房产2018年9月30日交付后装修,于2019年投入使用。被告系原告楼上邻居,因其卫生间漏水,先持续几个月,经物业检查认定是楼上1811房间卫生间防水没做好,马桶阀门损坏漏水所致。由于漏水导致原告房屋造成天花板墙体霉变剥落,具体有照片、视频为证。自2020年2月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修复,被告房东与租客之间相互推诿,一直不予理睬。至今,被告仍不维修,物业管理处多次协调无效。由于漏水日益严重,十分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房屋损失系我的房屋漏水导致,但诉请一、二费用过高。我的房屋是出租给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了,是因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装修不当导致马桶漏水,我认为应由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被告**分别是绿地商务城6-1地块8幢1单元1711号、1811号房屋的业主。原告购房后将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0年12月11日将房屋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出租,租期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4日原告通过租客得知房顶漏水,遂于次日联系被告**。经查看,漏水造成原告天花板、中间层及灯具等装修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因无法正常入住,原告与租客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已付租金。
涉案房屋的修复由原告自行完成。为证明支出的维修费用,原告提交了维修收据二张、收条一张,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为证明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租金损失,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和维修聊天记录,其中与备注名为“绿地领海房客小周”的聊天记录有如下内容:兄弟,实在不好意思。房子漏水也不是我想看到的事,因为疫情,你也没搬进来住,刚想来住又这样了,实在对不起。
被告**当庭陈述:涉案房屋于2019年4月通过绿地的工程部的李**出租给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是毛坯租的,没签合同。也是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负责装修的。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转账给李**的电子回单、与微信名为Lemon的微信聊天记录。
另原告、被告**均已确认楼上漏水问题已经解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被告**房屋漏水,造成楼下原告**家中渗水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关于其房屋已经毛坯出租与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担的抗辩,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存在房屋出租的情况,但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毛坯出租、装修由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完成,也不能证明漏水系因装修施工引起,更不能证明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责任承担有过约定。故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赔偿因其房屋漏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金额,原告提供的维修收据及收条可以证明其为修复房屋支出费用为5000元,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关于租金损失结合因漏水造成房屋损坏情况、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日常生活经验,本院酌情支持该部分损失为1500元*4个月=6000元。
关于被告**与被告江苏曼云贝尔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被告**可在搜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5000元、租金损失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思得
人民陪审员 刘贵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