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宿迁全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6830959C。
法定代表人:潘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7627131R。
法定代表人:杨云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32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全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69206.5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全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2月2日、3日、4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对泗洪县人民政府大楼街道办事处的到期债权(尚未能提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3、2021年4月3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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