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丰球集团(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3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被执行人:丰球集团(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
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05号丰球白鹭胡庄园会所。
关于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丰球集团(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被告丰球房地产公司将其尚欠原告博智咨询公司咨询费499837.48元于2020年6月19日之前汇至本院。其中449837.48元于2020年6月19日支付给原告博智咨询公司,剩余5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博智咨询公司;原告博智咨询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收款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12执3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陈新华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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