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30民初1155号
原告:河北峰诚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希望新区。
被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河北峰诚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闫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