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8财保78号
申请人:***,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申请人:***,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申请人:***,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申请人:河北峰诚管道有限公司(系冀J×××××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车主及被保险人),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查封(价值1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前保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价值10000元的部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进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