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6632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248182129,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禄堂新村开发区南边第六座地下第三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726279X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昌路11-11。
法定代表人:余根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黎伟坚,男,1967年12月6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黎伟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81元,由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子超
书 记 员 过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