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568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昌路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726279XW。
法定代表人:余根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禄堂新村开发区南边第六座地下第三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248182129。
法定代表人:陈海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琪,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2568号裁定:冻结申请人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073.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1年5月26日冻结了申请人的存款183073.85元。后该案裁定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撤回诉讼。
申请人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润沣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撤回诉讼,应解除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故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073.85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佩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