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6746号
原告:**和,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静,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佛山市天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村头铺前围佛山市南海锋景汽车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内D区二楼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BY6G3H。
法定代表人:孙嘉庆。
被告: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昌路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726279XW。
法定代表人:余根祥。
原告**和与被告**、佛山市天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盛公司、大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2629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三被告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9月28日联系原告,让原告向位于顺德北滘的绿城杨柳郡第二期、第三期的建筑工地供应挖机需使用的柴油材料,该工地项目总承包方是大盛公司,大盛公司再发包给天盛公司,天盛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的儿子,原告供货后,由于**没有向其支付22629元的材料款,原告多次要求付款,**称要原告去找大盛公司要,称大盛公司还欠钱,大盛公司应该代付,原告认为,虽然是**联系要求原告供货,但该工程项目的总包方和承包方是天盛公司和大盛公司,故天盛公司和大盛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大盛公司辩称,原告**和要求大盛公司支付货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和与无锡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和也没有向大盛公司交付任何货物。即使**和向其他被告交付过货物,**和要求大盛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天盛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9月28日起**向原告购买柴油材料,并要求原告将材料送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建筑工地上。原告与**通过微信确认截止2021年11月8日**尚欠原告货款22629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原告依约向**提供货物后,**没有依约足额支付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主张**支付货款22629元及利息(以22629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天盛公司、大盛公司是否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是原告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天盛公司、大盛公司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是交易主体,原告与天盛公司、大盛公司也无对案涉债务天盛公司、大盛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进行约定,故原告请求天盛公司、大盛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支付货款22629元及利息(以226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从2021年11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87元(原告**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付小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