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石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10米路北万利财富广场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9489890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83995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原石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石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