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12309号
原告:***,男,汉族,***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中原石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10米路北万利财富广场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9489890XE。
法定代表人:朱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原石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原石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少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