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久久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33432号
原告河南久久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尚德街龙子湖微时代1号楼6楼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63358184。
法定代表人管思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甜,女,汉族,1990年1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5968X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久久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久久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