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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与被上诉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辖终1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启庆,总队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路****。
法定代表人:孙桂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大春,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5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上诉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两个并列的案由,双方之间没有包含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仅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未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也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本案诉争主要焦点在于费用的支付,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上诉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关**,故上诉人请求将案件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法有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查 寅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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