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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投诉处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1行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美柯、李彤,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顾正森,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鑑,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文云巷29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范笑榕,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宫来财、崔勇,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孙桂生,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蓉蓉,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运物业公司)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六合区财政局)投诉处理一案,上诉人王新鸿运物业公司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3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鸿运物业公司以涉案纠纷已案外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鸿运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路 兴

审判员 王玉刚

审判员 付 双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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