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1行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美柯、李彤,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顾正森,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鑑,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文云巷29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范笑榕,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宫来财、崔勇,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孙桂生,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蓉蓉,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运物业公司)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六合区财政局)投诉处理一案,上诉人王新鸿运物业公司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3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鸿运物业公司以涉案纠纷已案外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鸿运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路 兴
审判员 王玉刚
审判员 付 双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