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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苏8602行初330号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美柯、赵宇翔,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顾正森,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鑑,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文云巷29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范笑榕,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宫来财、崔勇,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孙桂生,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进,性别,××族,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代理人王蓉蓉,性别,××族,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运物业)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六合区财政局),第三人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物业)、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鸿运物业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及委托代理人李美柯,被告六合区财政局副局长顾正森及委托代理人陈鑑,第三人华澳物业委托代理人宫来财,第三人建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姜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月5日,新鸿运物业向六合区财政局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中标供应商华澳物业以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恶性竞争,专家未尽评审职责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侵犯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六合区财政局依法撤销华澳物业的中标资格、追究不履责专家的责任,确定投诉人为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六合区财政局于2019年2月15日对该投诉作出六财诉决〔2019〕2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告新鸿运物业诉称:一、原告新鸿运物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参加了南京市涉案物管项目(以下简称涉案物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开标和评标)。在代理公司当众公布各投标人二次报价时,原告发现华澳物业报价1837000元、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博仁物业)报价为1750000元,均低于劳动政策成本价,遂口头向招标代理机构建发公司提出异议。建发公司开标负责人口头表示“评委会认真评审的,供应商回去等中标结果。”2018年12月25日采购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六合区医院)口头通知原告“华澳物业中标了,你们12月31日交接。”当日,原告向建发公司提起了书面质疑。2018年12月29日建发公司书面回复“华澳物业人员组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五险一金及缴纳税费符合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未低于成本价,不存在违反采购法规及未响应招标文件12.7(6)规定的情况”。2019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起书面投诉。被告受理后,委托南京中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亚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投标成本进行了专项评估,结论为:本项目年度人工总费用最低为1866041.80元。被告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了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枉顾华澳物业低于成本价中标这一事实,以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构成及评审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的投诉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了原告投诉。二、磋商小组成员构成违法。原告了解到,本次竞争性磋商物业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组成不合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而本次确定的磋商小组成员(评审专家)不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电脑语音系统随机抽取的,而是建发公司打电话通知其自行挑选的专家来参加评标。三、无采购计划违规招标。2019年1月25日下午2点半,被告工作人员邀集供应商宣布审计结果后,当众斥责采购人六合区医院科长陈祥武说“你们没有采购计划就招标,等着被处罚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告获悉,本次采购预算没有得到六合区财政局的批准,采购人就擅自违规开展采购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其招标结果无效。综上所述,原告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被告在明知中标人低于成本价报价,评审专家组成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作出驳回原告投诉的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故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2.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新鸿运物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被告2019年2月15日作出决定书,以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构成及评审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的投诉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投诉;

2.中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宁中亚会咨(2019)第2002号《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证明被告受理投诉后委托中亚会计师事务所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评估,结论为文件中最低用工人数50人,年最低总费用为1866041.8元;

3.六财购决〔2018〕2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新鸿运物业对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委托的中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六合区财政局作出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4.政府采购活动(溧阳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综合服务项目)电脑随机抽取专家的流水清单,证明专家库的抽取程序,被告没有提供该份材料。

被告六合区财政局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19年1月10日被告受理新鸿运物业投诉涉案物管项目一案,2019年2月15日作出了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行政行为符合处理期限的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本案被告采用书面审查结合调查取证与质证的方式进行处理,符合上述规定。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充分。原告关于涉案物管项目中标公司华澳物业的报价低于劳动成本,不符合强制缴纳五险一金的诉讼请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不相符合。2018年12月的涉案物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只规定了用工人数,但没有限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人数。华澳物业在竞争性磋商评审现场作出的最终报价及报价说明不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被告据此作出了不予支持原告的投诉请求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委托中亚会计师事务所只是对涉案物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用工50人,进行全员缴纳五险一金的测算,故该报告不能认定华澳物业的报价不符合涉案物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三、原告在行政诉讼状第二条陈述“磋商小组成员构成违法”。而该陈述在原告的投诉书中没有提出。原告只是在投诉书中投诉专家未尽评审职责,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追究专家不履职的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四、被告在处理涉案物管项目的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采购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提交被告备案;直接与招标公司建发公司组织采购,双方未签订委托协议书;采购信息及采购评审结果没有在指定媒体公告。因为该项目尚未发出成交通知书,也未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被告依据行政管理权限于2019年2月15日对采购单位六合区医院作出了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且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将整改结果反馈被告。另外,诉讼中六合区医院根据整改通知在3月15日做了整改情况报告,6月10日又发出一份书面说明,上述均说明采购单位已经按照整改通知进行了重新采购,并且已经选定了相关的供应商。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六合区财政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投诉书及投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证明原告投诉的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

2.《补正通知》,证明按照程序要求其补正;

3.《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证明投诉受理时间、启动投诉处理程序;

4.六合区医院的情况说明,证明采购单位认为没有进入采购程序,同时认可代理公司质疑回复;

5.建发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招标代理公司对采购行为的意见;

6.涉案物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证明明确采购为竞争性磋商及报价规定;

7.建发公司的评标报告,证明竞争性磋商报价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华澳物业作出的《针对六合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物业项目报价说明》,证明中标公司对报价的说明及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

9.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报告》,证明委托中介部门对招标用工进行全员缴纳五险一金及对投诉人投诉的相关报价数额的测算;

10.原告代理人对中亚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的意见,证明原告同意测算报告;

11.询问笔录(询问六合区医院)、询问笔录(询问建发公司),证明采购人、代理公司存在违规采购的行为;

1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投诉处理结果,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投诉处理符合处理期限;

13.《整改通知书》,证明被告已依行政管理权限对采购人发出了整改通知,要求重新采购。

被告六合区财政局向本院提交的法律依据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人华澳物业述称:一、被告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涉案物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符合招标规定,华澳物业依法参与招标磋商,程序合规,并不违法,原告应当接受并尊重这一事实。二,华澳物业已经向六合区财政局出具了书面的说明以及费用的测算明细,华澳物业报价价格1837000元,并以该价格成功中标,该价格并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涉案的招标文件对于人员配备人数有明确要求,但并未对人员年龄进行限制。原告所述的50名员工最低用工标准是建立在50名员工全员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况下,而华澳物业合理的安排女性在50岁以上男性在60岁以上的员工,一方面可以为退休职工提供二次就业,解决用工难题,缓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符合目前劳务保洁市场行业的通常做法。华澳物业所提出的报价是完全满足用工要求的,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华澳物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建发公司未发表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当庭责令被告提交:1、六合区医院3月15日的《整改情况报告》和6月10日的说明;2、华澳物业投标书中报价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告新鸿运物业对被告六合区财政局提交的证据1中的所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认为原告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华澳物业以低于成本报价,属于无效投标,被告的回复没有依据和证据支持,没有列举华澳物业在投标书中所列的员工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报价应包含完成本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支付给原告的工资等,被告没有对华澳物业按照该文件规定处理;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报价说明是华澳物业在评标结束后做的自我说明,程序上违法,且不符合招标文件7.4第(2)项、12.7第(6)项的规定;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可,该审计报告测算出了最低用工成本;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1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询问可以证明招标过程中对专家的选择程序违法,询问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13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予认可。第三人华澳物业对被告六合区财政局提交的证据1-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认为原告对报价说明混淆了一个概念,华澳物业报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由于原告提出的异议,故华澳物业对报价进行说明,华澳物业所提出的报价完全满足用工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第三人建发公司对被告六合区财政局提交的所有证据无异议。

被告六合区财政局对原告新鸿运物业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材料是对原告投诉数额以及全员的测算,不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实际上原告知道当时国土局项目的招标文件对人员年龄是有限制的,与本案的基础事实也不相吻合;对证据4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第三人华澳物业和建发公司均对原告新鸿运物业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作出该决定的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测算报告实际上是建立在50人全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并不完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华澳物业报价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3-4原告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纳,且两证据与本案审理并无关联。

原告对本院责令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第三人华澳物业对本院责令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认为华澳物业二轮报价的价格是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不低于年度总费用;第三人建发公司对本院责令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均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3-4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责令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六合区医院与代理公司建发公司对涉案物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华澳物业、新鸿运物业、卫士博仁物业三家供应商按时递交相应文件。经竞争性磋商,新鸿运物业二次报价为188.5万元;华澳物业二次报价为183.7万元;卫士博仁物业二次报价为175万元。评标报告显示,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对三家投标单位进行综合打分,总分排名为:1、华澳物业;2、卫士博仁物业;3、新鸿运物业,并推荐排名第一的华澳物业为中标供应商。新鸿运物业接到口头通知华澳物业中标。

2018年12月25日,新鸿运物业向建发公司提交质疑函,质疑:一、中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恶性竞争,违反了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二、评委和代理机构不了解强制性缴纳的五险一金、税费政策,未经评审职责。要求代理机构建发公司依法撤销华澳物业中标资格,确定新鸿运物业为合格的成交供应商。2018年12月29日,建发公司对新鸿运物业的质疑作出回复,告知新鸿运物业:经核实,中标人华澳物业拟派出项目的人员组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五险一金及缴纳税费符合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未低于成本价,不存在新鸿运物业所述的违反采购法规及未响应招标文件12.7第(6)项规定的情况。

新鸿运物业遂于2019年1月5日向被告六合区财政局提交投诉书,投诉:中标供应商华澳物业以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恶性竞争;专家未尽评审职责(代理机构公布二次报价时投诉人当场告知代理机构和评委指出其他两家企业报价低于劳动成本不符合强制缴纳五险一金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依法撤销华澳物业的中标资格、追究不履责专家的责任,确定投诉人为合格的成交供应商。2019年1月7日,被告作出《补正通知》,通知原告补正材料。2019年1月10日,被告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新鸿运物业的投诉。

2019年1月14日,六合区医院向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其组织的六合区医院门急诊物业管理服务竞争性磋商,是其内部的物业公司甄选行为,本次磋商的一系列行为还未进入到集中采购流程,对于新鸿运物业对该项目提出的质疑,其认可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

2019年1月18日,六合区财政局与中亚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委托中亚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物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人员费用及以人员费用为基数的税费进行测算。2019年1月21日,中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咨询报告》,测算结果为:1、人员费用按每名员工月工资2020元,企业每月需为每名员工承担社保及公积金计算,50名员工一年的工资及五险一金总额为1807092元;2、相关税费测算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标准且只考虑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以人员总费用为保本收入测算为58949.8元;3、综合以上,测算出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用工人数50人年最低费用为1807092元,相关税费为58949.8元,合计年度总费用为1866041.8元。2019年1月25日,被告将该测算结果通知原告,原告无异议。

2019年1月21日,建发公司向六合区财政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六合区医院经咨询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得知其物业服务可以定点采购,由采购人在库中指定一家,采购人经过领导研究决定,在库中选择三家单位,委托代理公司进行内部评审,选择好单位后前往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建发公司接受六合区医院的委托,就涉案物管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前的甄选。采购人邀请三家单位并充分说明情况后,建发公司对其发出磋商文件,后于2018年12月20日进行磋商比选,在政府采购评审库中邀请三位与医院物业、劳务相关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经过评审,对三家文件给出评审意见。截止目前,本次磋商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且未签订合同。本次磋商是以邀请的形式进行的,并非公开公告,受邀请单位充分知悉本次物业磋商的前因后果,愿意接受邀请,建发公司才想起发出磋商文件,不存在误认为是政府采购的情况。

2019年1月23日,被告对建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蓉蓉进行询问,王蓉蓉称涉案项目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只是口头协议,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人确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过采购人确认,并称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组织采购,内部招标只是参照。

2019年1月24日,被告对六合区医院负责物业管理采购工作的总务科科长程强武进行询问,程强武认可涉案项目没有向财政部门备案,没有签订委托协议书,并陈述采购方式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目的是为了内部甄选到更加优质的供应商。

2019年2月12日,华澳物业出具《针对六合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物业项目报价说明》,对其被质疑中标低于南京市平均单价表示否认,并说明:根据2018年7月份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工资为2020元/月,社保基数为3030元,单位应缴纳金额为896.88元/月/人,公积金按照8%缴纳。根据本次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要求,未说明保洁员工年龄具体要求,其将合理用工,估拟定人员年龄可以选择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员工,将公司缴纳社保人数控制在总人数的40%左右并为已退休人员提供二次就业机会,合理用工节省的费用用于投入耗材、服装、设备及税收等。

2019年2月15日,六合区财政局作出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投诉人请求撤销华澳物业中标资格的理由不充分,且投诉人请求追究不履职专家的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新鸿运物业的投诉。同日,六合区财政局还向六合区医院作出《整改通知书》,载明: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该医院未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提交六合区财政局备案,直接与建发公司组织采购,双方未签订委托协议书,且采购信息及采购评审结果没有在指定媒体公告;目前该项目尚未发出成交通知书,也未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据此,六合区财政局认定六合区医院及代理公司的采购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责令六合区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要求六合区医院在收到整改通知30日内将整改结果反馈六合区财政局。

原告对被告作出的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期间,六合区医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六合区财政局作出《整改情况报告》,载明整改情况为:该医院于2019年2月18日开始整改,于2月22日向六合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采购计划表(门急诊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XM-201900000035报送至区财政专网,采取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2019年6月10日,六合区医院作出《关于南京市涉案物管项目的说明》,内容为:该院经整改并向政府采购办咨询,其物业项目属于定点采购,该院在江苏物业管理库中选择华澳物业,3月20日与华澳物业按照定点采购方式进行谈判,目前与华澳物业合同未签订,原因是由于新鸿运物业不肯搬离。

另查明,涉案物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7.4相应文件的价格部分规定:“(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12.7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其中第(6)项为:“报价低于完成部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供应商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公积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根据六合区财政局提交的投标人报价显示:三家公司的用工人数均为50人,其中华澳物业按用工人数的40%缴纳保险;卫士博仁物业按用工人数的30%缴纳保险;新鸿运物业是100%缴纳保险。

审理中,六合区财政局提交审查情况说明,认为:1.中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咨询报告》是在假定投标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且聘用的50人全部缴纳五险一金的基础上测算工资及五险一金,而华澳物业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采取进项抵扣方式,应交增值税等税费不能准确测算,理论上应交增值税可能为0,在此情况下,华澳物业的二轮报价是不低于年度总费用的。2.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7.4条款,潜在投标人可根据用工实际情况确定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数量。如按照中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测算口径,用工50人中的40%缴纳五险一金,工资总费用及五险一金总费用为1450036.80元,税费47302.17元,最低总费用为1497338.97元。故华澳物业二轮报价也是高于按审计报告测算口径测算出来的年度工资及五险一金费用、税费的。综上,按照上述两种测算方式,华澳物业的二轮报价不低于年度总费用。

本院认为,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故六合区财政局作为六合区财政部门,有权对供应商新鸿运物业的投诉作出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本案中,原告新鸿运物业向采购代理机构建发公司提出质疑,并对建发公司回复不满意,向六合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新鸿运物业质疑和投诉的内容均为:中标供应商华澳物业以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恶性竞争;对新鸿运物业指出其他两家企业报价低于劳动成本不符合强制缴纳五险一金的要求,专家未尽评审职责,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华澳物业是否以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对此六合区财政局在审查中,委托中亚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物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人员费用及以人员费用为基数的税费进行测算。从测算的结果看,华澳物业的二次报价要低于测算的年度总费用1866041.8元。但该测算结果是根据设定的前提和限定条件计算得出,即按照企业每月需为每名员工承担社保及公积金计算50名员工一年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且相关税费测算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标准。因此,如设定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该测算结果也会发生变化。如华澳物业按用工人数的40%缴纳保险,对照该测算结果就不能证明华澳物业属于低于成本报价。原告认为按照招标文件50名用工均应缴纳保险,华澳物业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文件7.4第(2)项和12.7第(6)项的要求。对此,本院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涉案物管项目的招标文件即竞争性磋商文件7.4第(2)项和12.7第(6)项要求报价应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供应商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公积金等,但文件中对用工人员的构成、相应工种的年龄限制并未作明确要求。故华澳物业根据其用工人员年龄构成拟按用工人数的40%缴纳保险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其以此为基础提出的投标报价并无不当,新鸿运物业据此要求撤销华澳物业的中标资格依据不足。新鸿运物业认为对其提出的意见专家未尽评审职责,要求追究不履责专家的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六合区财政局在受理新鸿运物业的投诉后,对其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认为新鸿运物业投诉事项不成立,对其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投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同时,六合区财政局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采购单位与代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已及时作出相应处理,通知六合区医院整改,并责令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至于新鸿运物业在本案诉讼中提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违法和无采购计划违规招标的问题,其在质疑和投诉中并未提出,且六合区财政局已经要求六合区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对新鸿运物业在诉讼中提出的该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本案中,六合区财政局收到原告的投诉书后,及时受理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告六合区财政局作出的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洪 彦

审 判 员 程 媛

人民陪审员 严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万炳青

书 记 员 谭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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