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1375号
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88号常发广场4号楼908。
法定代表人:秦新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1599号神开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黄希明,董事长。
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宝霞
书 记 员 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