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4民初1941号
原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住所地泗洪县五台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4681129570B。
法定代表人:王静,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坤,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38898419Y。
法定代表人:秦新刚,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得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诉被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波涛
审判员 史兆全
审判长 张振业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