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4609号
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38898419Y,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18号10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秦新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德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4681129570B,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五台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茂金,男,泗洪县民政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陆 颖
书 记 员 王方洁